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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府发[2014]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4]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4]73号                          2014-11-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新时期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为贯彻《若干意见》,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若干意见》对保险业的历史新定位、发展新要求,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服务特大城市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导向,抓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契机,加快保险业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优化保险资源配置,细化保险业支持政策,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使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企业风险管理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基本工具、居民民生保障和财富管理的主要渠道。
  (二)确立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国际领先、辐射全国、繁荣高效、功能齐全的保险市场,提升再保险、航运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中心。上海地区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7300元/人。

  二、利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契机,全面推进上海保险业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
  (三)发展离岸保险市场建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支持中外资再保险机构、自保公司、再保险经纪机构入驻,吸引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聚集,完善再保险产业链。加快筹建保险交易所,推动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配合加强对离岸再保险市场主体承接我国境内业务活动的监管。大力发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全球保单分入业务。鼓励各类保险机构为中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推动国际和国内资本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为国内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研究探索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离岸保险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建立自贸试验区国际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四)推动自贸试验区内保险资金跨境双向投融资试点
  配合中国保监会扩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试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各类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支持保险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在政策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境外融资。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国际交易市场。研究依托金融要素市场开展巨灾债券试点。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基金,支持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五)打造自贸试验区国际保险创新平台
  大力发展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贸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航空航天等特殊风险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探索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和风险测试。发挥国际保险经纪机构桥梁作用,将国际先进经验和产品技术引入中国市场。
  (六)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开展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推动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保险资金跨境投资管理制度、离岸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支持保险法人机构属地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构筑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

  三、立足上海国际金融、航运中心建设,不断增强上海保险市场的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
  (七)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积极吸引中外资保险法人机构聚集,支持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沪设立,发挥总部经济优势和辐射效应。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提升保险中介机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市场繁荣和运行效率提升。结合保险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特定业务给予财政扶持的政策。吸引在沪设立保险数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电销网销中心、后援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自保公司及专业互助保险组织,促进会计、审计、税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保险业服务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各类保险社团组织,重点发挥保险社团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培训、标准制定、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
  (八)加快建设航运保险中心
  继续支持保险公司在沪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积极吸引航运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海损理算等机构入驻。加强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建设,研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形成国际航运保险定价中心。研究建立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结合保险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操作平台,进一步扩大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范围,积极研究加强对船舶建造、港口码头、运营责任等相关险种的支持政策,推动货运保险电子发票试点。鼓励航运责任、电商物流等创新业务发展。建立航运保险与航运产业的融合发展机制,推动综合航运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保险与工商、海关、海事、交港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沪发展。
  (九)推动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制定支持性政策,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上海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在沪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推动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在沪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沪港通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健康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四、强化保险对民生保障的有效支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十)积极发展应对老龄化风险的民生保险
  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沪率先试点。尽快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积极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创建失独老人保险保障模式。探索建立失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加强配套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提供生活医疗护理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十一)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服务转型升级
  推动保险公司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开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各类医疗、疾病保险产品,探索开发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特需医疗和检查检验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搭建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接服务平台,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健康保险服务产品,促进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和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等高端医疗与社会办医发展。
  (十二)鼓励政府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经办服务
  鼓励市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向保险公司购买经办服务。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大病先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新农合大病在市级统筹和原有大病减负基础上,探索管理型医疗,推动大病保险从理赔型向管理型转变。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开展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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