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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税务问答享受加计扣除的委外研发合同是否须经科技部门登记

享受加计扣除的委外研发合同是否须经科技部门登记

  会员:

  我公司2019年3月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研发合同,请问我公司若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合同是否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第3项要求“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你公司委托外部研发,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取得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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