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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税务问答北京税务发布征期热点问题(2019年10月)

  企业所得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货物和劳务税

  1.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例如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时间?

  答: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个人所得税

  1.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点击“报送”后显示个别员工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但核对身份证件无误,该如何处理?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身份验证状态更新】获取最新验证状态。

  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产和行为税

  1.单位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答:对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 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地方税种减征优惠?

  答: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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