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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税收筹划综合税筹新形势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模式探讨

        在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赋不均的“分制”时代,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内资企业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变化,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释义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小化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重要来源,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纳税赋最低的选择,目的在于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以税法为依据,受到国家和政府鼓励和支持。

  (二)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意义。成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往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又能使政府赋予税法法规中的立法意图得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

  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模式

  新税法施行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个百分点。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其实际税赋都有较大程度的降低。对于我国内资企业而言,这是一次内外资企业同台竞技的机遇,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变化,提前做好所得税筹划。内资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就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由“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变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赋。

  (二)从税率变化上进行纳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⒈从广告费用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新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内资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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