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极易发生漏计或错计税额的情况。尤其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由于这些不构成会计销售的业务,在会计上不需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是按成本直接转账,容易出现漏计或错计税额的问题。
企业原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 85 000贷:库存商品 85 000
分析: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漏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计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元)
2.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少计销项税额。 例:检查某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0月份将一批自制货物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18 000元,出厂价格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企业原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21 060 (17%+1)18000 贷:库存商品 18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060 分析: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按同类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而本例企业错按成本价计算,少计销项税额。 补计销项税额=20 000×17%-3 060=340(元) 借:应付福利费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另外,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如下调整: 计税收入20 000元,计税成本18 000元。
此项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8 000=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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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可先检查“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看其贷方记载,并抽查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检核账户对应关系,判定有无不构成会计销售的视同销售行为。然后,根据存货去向,查核相关凭证,核实其税额计算,便可查出有无问题。 常见的错误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漏记销项税额;二是按成本价计算,少计销项税额;三是与进项税额相混淆。 1.将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漏计销项税额。 例:检查某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0月份将一批自制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85 000元,出厂价格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至检查日,在建工程尚未完工。
企业原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 85 000贷:库存商品 85 000
分析: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漏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计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元)
另外,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如下调整:计税收入 100 000 元,计税成本 85 000 元。此项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000-85 000=15 000 (元) ( 调表不调帐 )
2.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少计销项税额。 例:检查某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0月份将一批自制货物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18 000元,出厂价格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企业原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21 060 (17%+1)18000 贷:库存商品 18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060 分析: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按同类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而本例企业错按成本价计算,少计销项税额。 补计销项税额=20 000×17%-3 060=340(元) 借:应付福利费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另外,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如下调整: 计税收入20 000元,计税成本18 000元。
此项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8 000=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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