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设备代理商,从厂家(甲)那买入一批设备,转租给我们客户(乙方)。
我们跟乙方签订的合同,租用三年。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我司)所有,承租方(乙)有产品使用权和转租权。租金分4次收。同时使用期间承租方(乙)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我出租方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购入设备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外出租时,根据企业执行准则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银行存款(首笔租金和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等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按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提前购买租赁物: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说明:对于押金通常在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抵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会计处理,未做具体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原则,对于通过以“融资租赁”形式销售设备的,可以参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处理。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笔租金或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租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的税额)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首笔租金对应的成本,按比例结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剩余租金对应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中并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科目,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也可以不增加而继续在“库存商品”中核算。
2.按照约定时间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3.最后一期租金收取或提前销售: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付款购进或销售商品,都不需要考虑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不需要确认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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