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计划网站 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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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8]9号 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南汇区税务局《关于对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实行区域性出租汽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南税[2007]7号),反映2006年注册成立的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已获批准从事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要求对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状况,经研究,对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营业税征收规定调整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的企业,仍实行营业税核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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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沪府发[2007]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公布如下: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一)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三)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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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办法为: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二)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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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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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7]3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04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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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46号 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就本市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办理纳税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或此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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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车船税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纳税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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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2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6号 2007-06-12 沪地税地[2007]2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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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4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本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二、各类机动车的年税额标准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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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7]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注税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在独立、客观、公正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及计算基础上,进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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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6]93号 关于对半挂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规范半挂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规定之前,现对半挂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半挂牵引车属机动车,暂可按其自重(或整备质量)比照载货汽车的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的自重(或整备质量)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