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6]7号 1996-3-1
各地方税务分局:
由于本市部分企业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和冷库的房屋原值帐面上混合记载,为了平衡税负,经过调查,现研究决定:对混合记载原值的冷库,按照混合记载的原值扣除20%后作为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帐面上分别记载制冷设备和房屋价值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不计征房产税。但其它的房屋附属设备应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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