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5]1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5]14号 1995-02-27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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