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8]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发[2018]16号 2018-06-2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划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管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属于市级固定收入。
二、其他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市和区按50︰50比例分享。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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