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业务中,出租方确认收入与承租方确认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规定,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到租金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承租方租金费用的扣除,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举例说明:A公司出租设备给B公司,租期3年,租金300万元。
1、若规定租赁开始即支付3年租金300万元,则A公司在收到租金时可一次性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可在3年的租赁期内均匀确认收入。
A公司租赁开始即收到3年租金300万元,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向B公司开具300万的发票,B公司的租金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凭发票在3年的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2、若规定3年租赁期满时支付租金并开具发票,则A公司头两年不应确认租金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第3年按收款日期确认租金收入,而不论实际是否收到。
因A公司第3年租赁期满时收取租金并开具租赁发票,所以收款日期到达前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B公司如何确认租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B公司应在3年的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即每年扣除100万的租金费用。但B公司该费用无发票,也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明确与取得收入有关,指的是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000年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作废)规定税前扣除要合法,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任何一部税收法规也未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一定是发票的形式才算合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更进一步明确: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租赁费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而该支出在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可以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单位: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网友问:收到跨年租金若一次性确认收入,其相应期间的折旧费用是否也应一次性确认?否则是否违反了国税函[2010]79号文提到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作者答:收到跨年租金可一次性确认收入,但出租资产的折旧在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必须分期均匀计提。因为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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