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征期结束后,笔者发现,部分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对如何开具发票还有疑问。
今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该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则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缴纳第一季度增值税40×1%=0.4(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例如,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28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2万元,合计销售收入为4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收入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销售不动产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开具专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可以就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其中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开具了免税发票,则C公司第一季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1%=0.1(万元)。
发票开具有误如何处理?
实务中,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会出现发票开具失误。这种情况下,根据税务总局1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应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此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须追回,在申报纳税时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5月12日 版次:06 作者:赵彬(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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