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4]4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45号 2014-05-0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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