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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国税所[2010]1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1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159号                    2010-11-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函[201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2015年10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鉴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复杂性、多样性,各单位应成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备案),专题开展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各项工作。
    各单位在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目  录
1.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事先备案类)
2.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先备案类)
3.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先备案类)
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先备案类)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事后报送资料类)
6.《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8.附表:
《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备案申请表》(表一)
《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备案申请表》(表二)
《简易办法计算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三)
《简易办法计算境外股息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四)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抵免税额的计算》(表五)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表六)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2)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利息等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3)
《境外分支机构分国别(地区)亏损计算表》(表八)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表—汇总(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表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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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共同支出的项目、共同支出构成的原因、共同支出实际发生额、分配要素等);
2.《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备案申请表》(表一);
3.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5.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按不同的要素分配有关成本费用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按资产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②按收入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损益表;
③按员工工资支出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
④按其他合理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按相关办法分配的有关数据的财务会计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抵免条件;
3.审核企业申请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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