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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地税征[200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意见

沪地税征[200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意见

沪地税征〔20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各类房产交易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税,现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操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财税合署办公,统一计税依据,齐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对在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权属交易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类税费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实现从申报受理到征收开票的全过程服务。
二、窗口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设置“一手房”契税申报专窗,其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受理“一手房”权属交易过程中契税等税收的征收工作。
(二)设置“二手房”涉税申报专窗,其工作职责:按照一窗受理、统一标准和各司其职的原则,负责受理、审核、开具“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类税费的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等文书,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保等工作。
(三)设置“二手房”票证领取专窗,其工作职责:负责对内转资料的复审,向申请人交付各类税款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及空白《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由纳税人填写)并核对二者相关信息一致后加盖指定开户银行的收款账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等文书。
(四)设置综合服务专窗,其工作职责:负责受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关税收征收与发票管理等问题的咨询;对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实施计税价格的核定或委托评估工作。
三、操作流程
(一)“一手房”契税征收操作流程
按原契税征收的操作流程办理。
(二)“二手房”涉税申报专窗操作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有税收政策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的申报窗口填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类税费的纳税申报表,同时递交房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经交易中心服务台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交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和全部发票清单)、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和复印件)、转让住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纳税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宜的,具体按照《关于本市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项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13号)办理]。
2、受理
(1)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房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告知申请人至综合服务专窗进行价格核定或实施评估;
(3)初步确认是否应当征收相关税费,并在《上海市营业税申报表》上签署“买进房产的时间和卖出房产的时间”,注明“全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或“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等规范性初审意见;
(4)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上,按现行政策要求,初步确认计税所得额,同时,提出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及征收方式等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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