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函[2022]1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9号 2022-03-1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基层快递网点应为其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定期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五、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程序,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八、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摸清摸实底数,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要压实企业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定期将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扎实协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政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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