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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具体来讲,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只需按期申报,相关税款可以延缓至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如果您是定期定额户,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也延迟到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划扣。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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