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650号       1997-1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总部经济招商 园区返税政策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www.shuijihua.com/1997fagui/5684.html
重庆税收筹划公司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中心_税计划

http://www.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