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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财税字[1997]140号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40号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40号       1997-11-2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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