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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国税函[1997]5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3号      1997-09-1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7]14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一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吉林铁路分局列车段旅行服务所的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未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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