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3月签订了租赁期3年(2023年7月-2026年6月)房屋租赁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形:合同约定三年房租分别为120万、150万、180万(都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下同)
1.该企业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450万元,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4500元。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如双方于2025年4月,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5年7月-2026年6月,不再续租,则该企业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180万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1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第二种情形:合同约定第一年房租为120万,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该企业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120万元,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1200元,后续按照每年约定的房租金额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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