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医保发[2022]19号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2〕19号 2022-04-0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病保险工作,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现对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保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5000元调整为8000元;支付标准由分段报销调整为统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85%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
二、调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德医保发〔2020〕91号全文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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