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财税[2022]2号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税[2022]2号 2022-0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和《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1〕6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www.shuijihua.com/sdsfg/11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