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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山东省济工[2021]16号 济南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南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工[2021]16号 济南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南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南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工[2021]16号      2021-06-08

各区县总工会、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基层单位、工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济南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济南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和山东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协同推进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鲁会〔202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二条 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之外,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含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三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经与市总工会或区县总工会对接认定后,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

  第四章 账户和预算科目管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务,月初该会计账户清零。

  市总工会应向中心支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六条 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区县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市总工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及时返还拨付,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需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涉及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现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第九条国库部门应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使用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支。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缴纳和代收

  第十条 各缴费单位每月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小微企业于每半年终了1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方式选择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税务部门在填开税收票证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涉及缴款单位“名称”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预算科目”栏次,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级次”填写“市级预算外”。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五条 缴费期终了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缴费单位的名称、缴费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工会部门。对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工会部门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六条 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当纳入税务部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统一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由中心支库转入市总工会账户。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误收、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退付业务。

  第六章 对账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月(年)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式三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市税务局在收到对账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月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汇缴户”月度对账单一式两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日常金库对账与其它税种一致。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市总工会与市税务局、中心支库对账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下简称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电汇凭证汇款人“全称”栏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市总工会开立的账户户名、账号;“汇出行名称”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收款人“全称”和“账号”填写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商业银行行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中心支库根据市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每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和市总工会应暂停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市总工会在与中心支库对账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中心支库“工会经费汇缴户”余额清零。

  第七章 代收工作经费和核算工作费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拨付税务部门代收工作经费,用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2‰拨付人民银行核算工作费,用于人民银行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工会的职责:

  (一)县以上工会应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政策的宣传解释。通过官方网站、“齐鲁工惠”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工会经费收缴宣传政策,做好经费收缴问题答疑。

  (二)县以上工会负责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账目。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以及缓缴信息。

  (三)各级工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的征管主体,应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代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张贴代收公告,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6热线、税务系统征收平台等渠道发布工会经费代收宣传政策,提高纳税人政策知晓度。

  (二)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划转、信息传递工作。依托税务信息系统提醒缴费单位按时缴纳经费,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通过工资总额等数据分析比对,及时掌握经费底数。

  (三)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市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工会经费代收机制和代收数据的共享机制,推动代收工作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工作。

  (二)负责与工会部门办理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对账工作。

  (三)根据工会部门的指令及时将收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九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十七条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的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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