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财办[2022]32号 2022-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任务要求,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财政部坚持有利于统一监管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目标导向,坚持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管理、方便信息上报的需求导向,建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在前期集中测试、优化完善等工作基础上,统一监管平台将于2022年6月30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监管平台主要功能
统一监管平台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监督评价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建、共治、共享,统一业务办理入口和业务办理规则,变以往“多头办理、分散建设、信息孤岛”为“一网通办、统一部署、互联互通”,全面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许可和变更备案、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电子证照管理、涉外审计业务审批备案、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基本信息报备、审计报告报备验证、行政检查与处理处罚、自律检查与惩戒、信息查询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统一监管平台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用户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办理业务,实行“一口填报、一口办理、一口办结”,登录统一监管平台一次填报、多方使用,便利用户办理业务,杜绝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业务办理流程调整情况
自2022年6月30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均在统一监管平台集中办理业务,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新增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服务事项的,须纳入统一监管平台。与统一监管平台功能重叠的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原系统(功能模块)自2022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鼓励提前停止使用。
原业务报备模块优化升级为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同时具备原业务报备功能和审计报告验证功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报备时由统一监管平台自动赋验证码,并精简报备指标和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统一监管平台上线是落实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加强行业治理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落实共建、共管、共治责任,自觉维护统一监管平台的权威性。
(二)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培训等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使用平台、熟悉操作,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业务指导,分别对各地会计管理机构、监管局和监督评价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统一监管平台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未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擅自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负担的要严肃处理。
(三)持续优化完善。财政部将做好技术支撑和数据安全保障,设立咨询电话、邮箱和意见建议反馈栏目,及时收集听取意见、解决有关问题,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持续调整、丰富、完善平台功能。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与意见反馈。
电话:薛杰(涉及会计司业务)010-68553012
方庆民(涉及监督评价局业务)010-61965489
张素青(涉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010-88250138
邮件:suishuang@mof.gov.cn,kjjg@yonyou.com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隋爽
传真:010-68552934
(二)技术服务与支持。
唐军010-68553138孙光耀010-88250377
4006600533转2,010-68553117
财政部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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